浅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总则部分的修订
索  引  号: 1111-2019-00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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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7-1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中国·德阳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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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7-11 来源:中国·德阳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现结合新条例的学习,笔者就总则部分的修订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仅作交流和探讨。

总则是法之“灵魂”,是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内容等纲领性、概括性的表述,具有统领和指导其它各章的作用。因此,此次对总则部分的修订,意义十分重大。经过认真梳理和对比,总则修订的变化和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促进新条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升。新条例的总则部分共有9条,较旧条例减少2条、新增3条。从内容来看,总体上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方面,对立法目的、组织领导、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原则等起定向定调作用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其在政治站位上有新的提高、在立法原则上更加具体、在措辞表述上更加严谨准确。例如,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将“促进依法行政”修改为“建设法治政府”,体现了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变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内涵更为丰富。第二条政府信息定义中将“职责”修改为“行政管理职能”,强调了政府信息产生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之中,而非其他行为;全篇表述亦与之保持一致。第五条基本原则中新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另一方面,将具体的事务性规定调出总则部分,使总则更加精炼,统领作用更加凸显,从而增强了条例的权威性。例如,将旧条例第七条关于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第八条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信息等规定调至后面相应的章节中,使总则部分更为规范。

二、对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模糊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按照旧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各级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不同的理解,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机构配置情况和领导重视程度。但实践证明,由政府的某个部门或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职责,其统筹、协调、推进、监督力度便会大打折扣,不利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经过修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唯一主管部门,无论是工作推进还是机构改革都有了确切的法定依据,条例的指导作用得以加强。二是理顺了管理中“条”与“块”的关系。新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也就明确了诸如税务、海关、银保监等垂直管理单位,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地方政府不再有交叉,划清了责任边界。

三、新增条款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灵活性和公平性

总则第七、八、九条为新增条款。(一)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这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时俱进的一项制度性规定,体现了立法应具有前瞻性的原则。这一精神,在后面各章中有不少呼应和体现。比如,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多个申请人提出同一申请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行政机关经审核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等等。通过建立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之间的转化机制,稳妥推进主动公开事项“解禁”,既符合“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精神,同时也体现了立法中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府信息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这条规定,强调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平台建设的支撑性作用和在线办理的服务性功能,是与当前政府信息信息资源共享整合、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政府信息新媒体有序健康发展、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要求的全面衔接,进一步强化了便民服务的要求。

(三)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条规定,赋予了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意味着公众不仅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使用投诉、举报、复议和诉讼等救济途径,还拥有直接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对公众角色的认同和尊重。

制定一部好的法律法规,就像设计一台精密的仪器,总则就是这台仪器的“基本运转规则”,既要对构成仪器的各个“零件”进行精准而有效的管理,又要使整台机器相互协调、有机运转。从总则修订的效果来看,基本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兼顾平衡了各方利益,同时也较好地回应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操作性方面的需求;从立法的技术性角度来看,总则的明确性和确定性较之前大幅提高,总则与各章之间具有较好的紧密性及协调性,总的来说“含金量”和质量更高。

新条例的修订出台,是十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理论和实践发展创新的总结性成果,更是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共同努力和推动的结果。作为一名政府信息公开战线的新兵,在实际工作中将继续加强学习、加深理解,努力把握新条例的精髓和要义,更好地推动和指导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冯雪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