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权威解读
索  引  号: 008380239/2019-0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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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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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2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近日,四川省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降低社保缴费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这是我省按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实际,自2015年以来连续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根据《办法》,四川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逐年过渡

  为尽可能减轻我省企业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经人社部、财政部同意,我省缴费基数下限仍实行逐年过渡到国家规定的60﹪。即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恢复为60﹪;上限按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执行,与国家要求一致。

  举个例子:

  以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为例模拟计算,上年度即2017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8761元,而小口径平均工资(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1631元,两者相差12870元,全口径平均工资较小口径平均工资低18﹪。如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均以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60﹪)缴费,则全口径较小口径分别少缴1853元(其中企业单位1236元、职工个人617元,单位费率按16﹪、个人费率8﹪计算)和1544元(个体参保人员费率20﹪计算)。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缴费基数。2019年至2021年,上下限分别为50﹪--300﹪、55﹪--300﹪、60﹪--300﹪。按此调整后,既能够减轻缴费困难人员的缴费负担,又能激励缴费能力较强的人员通过多缴多得机制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养老待遇。

  问:为什么要降低社保费缴费率?

  答: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自2015年以来,按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我省结合实际已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但总体看,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仍然较重,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费率问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随后,国务院出台了降费综合方案。根据该方案,我省制定并印发了《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

  问:制定《实施办法》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的总体考虑是,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基于国家关于切实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总要求,在政策总体框架内结合我省基金实际承受能力,确保全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问:降低社保缴费费率后,是否意味着社保待遇会受影响?

  答:从我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现有结余看,总体上能够支撑养老保险制度性降低费率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降费并不意味着社保待遇的下降。

  为此,《实施办法》专门强调: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也就是说,今年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这项参数(包括计算缴费指数所用参数),仍然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保障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国家要求采取多项措施来提高基金的可持续能力,如提高统筹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目前我省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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