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执法的强制措施——《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23)
索  引  号: 1111-2018-0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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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11-16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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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11-16 来源:德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为维护良好的城市管理秩序,《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从立法上明确赋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所需的强制措施: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工具和物品。

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记者肖盛雄)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