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21)
索  引  号: 1111-2018-00349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10-10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日报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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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10-10 来源:德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为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公开,因此,《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符合信息公开原则,同时也可以对违法者起到警示、对社会公众起到良好教育作用,并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先,将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其违法行为就会接受一定社会舆论的评价,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迫使其对违法成本和预期的违法利益进行比较,进而选择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合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违法行为人的警示和引导作用。其次,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对于其他实施同样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也产生一种威慑的力量,实现对其他人行为的纠正、预防等功能。最后,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可以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使公众了解城市管理行政权力实施的状况,有利于从外部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进而促使其合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记者肖盛雄)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