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抓共管共建美丽德阳——《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19)
索  引  号: 1111-2018-0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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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9-1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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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9-12 来源:德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城市管理是以城市为对象的复杂管理行为,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等公共事务紧密相连,因此,要达到高水平的城市管理目标,需要多部门深层次配合才能凸显城市管理的效能。

《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涉及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职能职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提供专业意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决定或者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鉴定、检验、检测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记者肖盛雄)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