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乱停乱放 提升城市“颜值”——《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17)
索  引  号: 1111-2018-002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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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8-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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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8-29 来源:德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城区道路建设和交通组织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停车资源有限,部分车主文明停车意识不足,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特别是占据盲道、绿地、快车道、消防通道等随意停放的不文明现象,拉低了城市“颜值”,成为影响德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短板”。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市民提供有序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应当停放在统一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规定地点,严禁占用道路违法停放车辆。非机动车应当在批准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点或者已划定的停车区域内规范停放。道路上临时停放机动车或者在未设非机动车停车点停放非机动车的,均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对于违法停放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公安机关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记者肖盛雄)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