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9)
索  引  号: 1111-2018-0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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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6-2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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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6-21 来源:德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随着市场经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户外广告、店招店牌逐渐成为美化城市的一种艺术品,反映该城市的风貌、企业和市民的经济意识、道德水平以及城市美化和环境保护的程度等。因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在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但随着户外广告的大量发布,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也变得十分重要,如果管理不善,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脱落等情况,将会影响市容市貌。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合理设置、管理和维护,《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显示不完整、脱落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修复前暂停使用。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显示不完整、脱落等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记者肖盛雄)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