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中心城区的老小区也可以安电梯
索  引  号: 1111-2018-0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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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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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德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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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6-13 来源:德阳晚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为完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进一步改善城市老旧住宅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方便居民生活。我市近日出台《德阳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自筹资金为主其它资金支持为辅

记者了解到,此次增设电梯的实施范围为德阳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于2012年1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电梯增设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根据《通知》规定,实施的条件必须符合经增设电梯梯号全体业主同意;符合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电梯运行技术质量、消防间距、安全疏散及防盗安全等要求;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单位法人书面同意;不属于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五个方面。

资金来源也有明确规定,由增设电梯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经专有部分占该单位住宅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规定和程序申请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资金以及社会投资等其它符合规定的资金等方式来筹集所需的资金。补贴标准以电梯停靠6个楼层为基准,每部电梯补贴15万元(已预留电梯井的建筑每部电梯补贴10万元),每增加1层停靠楼层增加补贴0.5万元。6层以下(不含6层)财政不予补贴。

新增建筑面积归该单元全体业主所有《通知》规定,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后产生的新增建筑面积,属该单元全体业主所有,新增建筑面积不视为增加容积率,不征收增容地价,不进行产权分摊。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电梯增设运行维修费等相关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相关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人)要按规定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记者 曾啟秀)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