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防护栏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7)
索  引  号: 1111-2018-00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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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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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德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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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6-11 来源:德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基于安全和防雨遮阳考虑,大多数居民在家装时都会在阳台上、窗户外加装防护栏和遮阳篷。但是,城市的优美风景不仅由一条条整洁的街道构成,还包括街道两边的建筑。因此,在沿街立面安装建筑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篷、空调外机及接水管等设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容市貌需要所有市民共同维护,也需要生活在特定区域的市民在一定范围内履行特定义务,只有这样,我们的城市风景才会更加靓丽,城市形象才会有更大提升。(记者 肖盛雄)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