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5)
索  引  号: 1111-2018-0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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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5-28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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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5-28 来源:德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针对我市复合型、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灰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的严峻形势,《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着重对防治烟尘污染、扬尘污染、餐饮油烟污染等作出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或者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食品、焚烧秸秆落叶。二是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是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围挡、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四是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防止泄漏遗撒。五是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网。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网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尽管未规定具体的处罚细则,但是《条例》第四十条指明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防止灰霾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记者 肖盛雄)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