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人人有责——《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4)
索  引  号: 1111-2018-0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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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5-24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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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5-24 来源:德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城市管理活动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都肩负着重要职责,事关城市管理工作在基层能否落实落地。对此,《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整合城市管理服务队伍,落实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内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社区成员参与城市管理,将城市管理要求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落实社区自治管理责任,改善社区人居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关于“责任区制度”规定的延伸和具体化。在组织落实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实施,进一步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要求,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机关、团体、学校、公园、车站、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各个责任单位和广大城市居民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切实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创建文明城市贡献力量。(记者 肖盛雄)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