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20-00047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02-05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中国·德阳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0-02-05 来源:中国·德阳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6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和标准。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定目录。 

  二、《国家药品目录》中甲、乙类药品费用按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三、我市确定的《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中的辅助性治疗药品继续按原规定支付,《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品种不再执行。《辅助性治疗药品目录》(附件1)根据定点医院药品使用情况、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四、中药饮片实行准入管理。国家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和未纳入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对单行支付药品(61种)和高值药品(18种)实行“五定”管理,即定评估责任机构、定治疗责任机构、定责任医师、定供药机构、实名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加强管理、规范使用、保障供应、方便群众等原则制定。 

  六、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国家药品目录》中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并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要结合《国家药品目录》管理规定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和审核系统。 

  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国家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要强化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加强对医保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要根据全省药品数据库做好本地信息系统的对接和完善工作,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计算机结算系统药品目录更新,及时开展医药机构有关人员培训,确保《国家药品目录》顺利实施。 

  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使用药品不受《国家药品目录》限制,在使用辅助性治疗药品和自费药品时,需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药品目录》做好药品采购供应工作,保证基本药物配备,并将《国家药品目录》的使用和要求宣传落实到临床科室和医生。 

  八、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辅助性治疗药品目录 

  2.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