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9-00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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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5-0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中国·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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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等具体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定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四)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 

  (四)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第五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封存或者转移等;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个人提供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督促单位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封存或者转移等;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六条 单位应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专管员制度,专管员代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及相关业务。公积金中心对审核合格的专管员实行统一管理、定期培训,发放《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建立专管员档案。专管员持证上岗,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单位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八条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一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的解释为准。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也不得超过本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月缴存基数上下限由公积金中心每年按规定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单位应当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多缴部分退回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如果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每年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按国家或省规定的范围拟定,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也不得高于12%。单位应当在该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在闭会期间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三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并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在闭会期间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金额。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者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四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者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者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会议决议,并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多缴、错缴等缴存情况的,应及时调整: 

  (一)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单位申请调整; 

  (二)因公积金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公积金中心调整; 

  (三)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公积金中心核实后调整。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包括电子凭证在内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第二十七条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因异地贷款等原因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八条 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因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开具证明时应提供专管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公积金中心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和缴存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四章 账户转移、封存、启封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个人账户需要同城转移的,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或由外省市迁入本市,账户转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职工缴存时间应连续合并计算。 

  第三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者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前,应当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设立全市专户对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在办理封存手续时,发现账户信息缺失的,应当要求单位核对补齐相关信息。 

  第五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推进网上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封存、转移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四十条 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网上业务办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网上业务办理的准入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和信用机制,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六章 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应当接受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依照《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由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新市民通过住房公积金政策解决住房和提高居住水平,积极探索、制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