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9-00463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10-14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中国·德阳
发布时间: 2019-10-14 来源:中国·德阳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市级各部门: 

  为推进市县财政改革两年攻坚工作,确保我市圆满完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中“全面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的任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德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范围和处置方式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是指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流动资产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德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列几类不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公共需求、应急救灾等特定公共需求控制的或因法定职能依法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资产,如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代理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罚没物资)等。经管资产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无具体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管理。 

  2.总工会会产。总工会明确属于会产的资产,按照工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供销社社产。供销社明确属于社产的资产,按照供销社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4.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资产。人防系统明确属于人防主管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5.协会、商会的非国有资产,按照协会、商会章程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其中:固定资产处置方式有出售、报废、报损、对外捐赠、无偿划拨、出租、出借、对外捐赠、拆除、置换、对外投资等;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有无偿划拨、转让、对外捐赠、对外投资、失效核销等;流动资产处置方式有损失核销、对外捐赠、无偿划拨等。 

  二、理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一)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 

  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理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通过建立完善“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资产量的大小和管理的难易,确定履行资产管理职能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细化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流程等制定、管理与控制。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搞好协作配合,调动下属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三、健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 

  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将资产处置事项及时报主管部门。在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超出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主管部门转报市财政局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于9月底前完成。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如医疗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等每年可组织两次以上的清查盘点。 

  (二)主管部门资产处置审批事项审核备案制度 

  主管部门对权限范围内的本部门机关和下属单位资产处置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初审,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如经市财政局审核准予备案,则由主管部门正式审批;如审核时,发现存在超越规定权限或不符合处置条件等问题,则提出意见并不予备案,初审意见无效,由主管部门要求申报单位纠正问题后重新申报或不予申报。 

  (三)报废资产统一回收制度 

  由德阳旌城国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比选一家废旧回收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统一回收。由废旧机构依据《德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对报废资产数量进行清点,填写《报废资产回收款核算表》,经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实施回收。回收机构凭《报废资产回收款核算表》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按期与德阳旌城国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结清回收款。 

  在处置中存在下列情况,可不实施统一回收: 

  1.涉密资料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存储介质(档案、硬盘等),单位按照保密相关规定处置; 

  2.残值较高的大型专业设备,单位可另行比选废旧回收机构回收; 

  3.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专用设备,单位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回收。 

  四、规范市级主管部门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规范处置审批权限 

  《德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事业单位按折余价值确定价值量)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鉴于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将全面计提折旧。为有序开展资产处置工作,须对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授权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规范,要求主管部门在限额内对本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并且只适用于特定的资产类型和特定的处置方式,对不属于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类型和处置方式,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规范资产处置程序 

  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资产特点规范资产处置程序,做到职责明确,流程顺畅,提高处置效率。本部门机关或下属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科室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核实,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依据,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对拟处置资产的必要性、真实性以及资料是否齐备进行初审,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资产处置完成后,单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同步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数据。 

  五、建立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一)建立监督机制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严格责任追究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2.超越权限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 

  3.在国有资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的; 

  4.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中介机构串通作弊的; 

  5.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的; 

  6.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市级主管部门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