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为人所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核实: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不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后,问题属实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为人所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德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