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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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2-05-30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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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5-3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条 涉及行政机关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行政机关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行政机关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行政机关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或公开属性等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协调解决:

(一)市级行政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本市同级行政机关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本市行政机关与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权范围的行政机关之间或本市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

各级监察、法制、保密、电子政务和新闻发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造成信息发布失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按照本制度应当经协调后发布的信息,未经协调或虽经协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发布的;

(三)经协调达成一致但未按照协调意见发布的。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