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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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2-05-30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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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5-3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本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加强督导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起草、发布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本地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起草和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在德阳市公众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本机关建有网站的,应同时在机关网站相应专栏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工作情况

1.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情况;

2.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

3.宣传学习及制度建设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与工作情况;

3.年度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具体分类。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开展情况;

2.年度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1.年度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及相关情况;

2.年度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发行政诉讼的件数及相关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主管部门在日常督查和工作考核中指出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3.本单位年度内若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和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行政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起草、发布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一)逾期不公开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考核,同时责令其限期公开;

(二)报告内容虚假不实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三)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取消该单位和相关人员年度考核评先、授奖资格。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起草、发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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