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改进、完善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的重点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落实及工作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群众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投诉是否及时受理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代表评议。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代表等监督评议;
(二)社会监督员评议。接受从社会各界选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监督评议;
(三)媒体评议。通过行政机关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以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监察、法制等相关部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代表评议、社会监督员评议、媒体评议的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监察机关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全面评议或专项评议。评议工作每年应不少于一次,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