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义务人的受理机构代填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由权利人签字确认。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申请的,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在线填写。
义务人应当无偿为权利人提供申请表文本。
第八条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如实填报以下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九条 义务人收到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权利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义务人公开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对能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权利人申请途径;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权利人作出更改、补充;权利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权利人向同一义务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义务人可以不重复答复;
(七)权利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及科研无关的信息,义务人可以不予提供;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权利人。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义务人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提供。
第十一条 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不能按照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第十二条 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权利人。义务人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总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义务人应当严格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权利人或者向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五条 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义务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权利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六条 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权利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或确有经济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凭有关证明,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七条 权利人存在阅读或者视听障碍的,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十九条 权利人认为义务人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回复当事人。
权利人或信息公开涉及的第三方认为义务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市政府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包含依申请公开的下列内容:
(一)受理登记情况;
(二)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处理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引发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统计及处理结果;
(四)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方案;
(六)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德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德办发〔2009〕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