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0-004008
文  号:德办发〔2020〕36号
发布日期: 2020-09-2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市政府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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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22 来源:德阳市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天府旌城管委会、生态智谷服务中心,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9日  

  

德阳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德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用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二次供水收费办法、标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计划。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二次供水初步设计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新建、改造、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备的选型应以技术先进、环保节能、保证水质和供水安全为优先条件,并依据城市供水管网状况,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合理选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其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需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执行设计、施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或约定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验收。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和水压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将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权人或业主大会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

(二)产权人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参加,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验收、整改,直至合格。整改、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产权人承担,产权人可按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三)由产权人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应由产权人向供水企业支付,居民生活小区由业主大会、物管企业与供水企业据实核算,并将结果在小区内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四)二次供水设施交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其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十七条  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包括:

(一)负责对水泵、管线等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水池、水箱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二)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三)确保二次供水水压、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投诉;

(五)负责处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突发性事件;

(六)负责处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运行维护及管理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GBT17219)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消毒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且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应立即调离生产岗位。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每季度对水质检测1次,建立水质检测台账,运行管理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须向用户及时公布。检测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清洗消毒结束,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五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抽查,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二次供水用户有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0日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李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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