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0-003578
文  号:德办发〔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09-14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市政府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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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14 来源:德阳市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1日 

   

德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和创新创业,引导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优化和规范德阳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中共德阳市委、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德委发〔20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指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包括国防专利,下同)在申请授权过程中产生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简称:官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产生的维持费;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产生的费用;发明专利代理费;发明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的激励;专利维权费和获得国、省专利奖等予以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安排坚持“授权资助、重点资助、共享共担、据实据效”原则。

第四条  专利资助对象应满足的条件:专利证书或授权公告文本载明权利人地址为德阳辖区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专利权有多个权利人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权利人之间另有协议的除外。

无特别声明的,权利人相关信息均以发明专利证书或授权公告文本和其它合法证明文件上的权利人、地址、代理机构、日期信息为准。

第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政府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联合报批、拨付资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公示,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原则上按上年度(上年度11日至1231日)产生费用进行安排,原则上县(市、区)级资助资金在当年530日前支付,市级资助资金在当年630日前支付。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及申报

第七条  资助项目包括: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官费。

(二)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第7年至第10年年费。

(三)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专利所产生的费用。

(四)专利维权费用资助。

(五)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的相关资助。

(六)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单位及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资助。

(七)发明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的激励资助。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最高不超过3000/件资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不予资助。

(二)对发明专利维持时间7年以上的,第7年资助500/件,第8年资助1000/件,第9年资助1500/件,第10年资助2000/件。

(三)申请人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非个人申请给予10000/件资助;个人申请给予3000/件资助。

(四)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1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5万元。

(五)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德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上年度授权量10件以上(含10件)的,对该代理机构代理的德阳授权发明专利给予800/件资助。

(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七)对授权发明专利给予发明人1000/件的激励资助。

以上除第(六)项外,市、县财政对同一自然人的专利资助,合计不得超过3万元/年;对同一单位专利或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合计不得超过30万元/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官费或年费调整的,资助费用相应调整。享受市级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的不重复享受同类型资助,应急企业专利资助按《德阳市支持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德办发〔202023号)执行。

第九条  资助由权利人、代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权利人、代理机构对上年度的资助申请,应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条  申请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交:《专利资助申请表》(网站下载,网址:http://scjgj.deyang.gov.cn,下同)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团登记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等。同时,结合申请资助项目提交缴费有效凭据、PCT国际公布文本扉页、法院判决(或裁定)、获奖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应盖单位鲜章或个人签字,确保与原件一致并标明。

(二)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资助申请表》和代理德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明细说明。

第三章  审核和支付

第十一条  对专利进行资助前,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在其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经公示无误的资助项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提交财政部门,联合向同级政府(管委会)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办法中第七条第(一)至(四)(六)(七)项的资助,申请人按单位(或个人)注册的住所辖区,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由县级财政负担。同时,市级财政依据县级财政申报的年度资助总额,分别按15%对扩权县予以奖补,按50%对非扩权县(不含德阳经开区)予以奖补,按25%对德阳经开区予以奖补,罗江区在过渡期内按扩权县标准执行,过渡期后按非扩权县标准执行。

办法中第七条第(五)项资助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市财政奖补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资料申报,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申报,待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属市级分担的,由市财政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涉及第七条第(五)项对代理机构资助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拨付至受资助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各县(市 、区)、德阳经开区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按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对申请专利资助资金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10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9年度专利资助按本办法执行)。原《德阳市专利资助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德市财教〔20171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李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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