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 510600-2022-00160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04-0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市政府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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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4-07 来源:德阳市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等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项目有序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会同市住建局草拟了《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要求,现将《条例》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均可于2022年5月7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德阳市司法局立法科(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239403室,邮编618000

2.传真:0838-2901492

3.电子邮箱scdylifa@163.com

附件:1.《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


德阳市司法局

2022年4月7日


附件1

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乡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节约资源、绿色发展,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内容。

区(市、县)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经开区、天府数谷、天府旌城、凯州新城、国际铁路物流港等产业功能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发挥科学技术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支撑作用;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广泛开展海绵城市知识科普宣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二章 标准、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经依法批准,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重大设施布局。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交通、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海绵城市详细规划的专项导则,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自然资源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应明确该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在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避免无序开挖。应当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提高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全面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水系保护与修复、地下管网、中水利用设施和调蓄设施等工程建设,确保雨水径流特征在新区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考虑自然排水,遵循经济、适用、美观、协调的原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控制外排雨水的峰值流量;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其他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建设项目的勘察与设计,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部分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一)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取消、降低相关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和内容;

(二)确保工程所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检验;

(三)做好海绵城市设施中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工程隐蔽前通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监理活动:

(一)加强隐蔽工程的监理力度,确保施工单位按图施工;

(二)加强对工程原材料见证取样的监督力度;

(三)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或者整改。发现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或者拒不整改,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按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落实情况,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

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工程项目中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一)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场所等区域配建养老、健身、变配电室、水气热力加压站等配套设施;

(四)不涉及室外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

(五)现行科学技术条件不允许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建设工程。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各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维护;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运营维护。

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第二十四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并对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建立预警系统,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开展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建设结束时,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废土、废渣、废水,不得实施侵占、损毁、非法挪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章 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绵城市评价考核办法,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制定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实现信息共享。

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检查和考核制度,监督运营维护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12年4月,在《2012低碳城市与区域发展科技论坛》中,“海绵城市”概念被首次提出。之后在习近平总书记的指引下,我国逐步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作为城市发展理念和建设方式转型的重要标志,我国海绵城市建设“时间表”已经明确且“只能往前,不可能往后”。目前全国已有130多个城市制定了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各地都在加大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进程。在此背景下,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以及成都平原经济区一体化发展,实现城市发展的新理念、新道路,我市将《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纳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于年初启动立法工作。经过各方的反复调研和修改,形成《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现对草案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决策部署的必要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举措,是城镇化绿色发展的重要方式,体现了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的新思路,是我国“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大政方针的重要内容。2013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谈到:“城市规划建设的每个细节都要考虑对自然的影响,更不要打破自然系统。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其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等多次会议上强调要建设海绵城市。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容,要求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2020年1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建设海绵城市”写入其中。未来海绵城市建设将成为城市开发中的常态化建设内容。

海绵城市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工作要求,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能够在城市开发建设全过程、全领域落实,需要充分的制度保障。

(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是深入推进德阳城市转型发展,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需要

德阳市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具有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冬干暖和少霜雪,春温回升早不稳定,夏无酷暑多暴雨,秋凉多雨降温快等特点,且随地势的变化而变异。德阳市地处沱江、涪江流域上游地区,多年平均降雨量仅930毫米,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仅30.7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为870立方米,约占全省人均水资源量的四分之一、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三分之一,是全国严重缺水城市之一,同时是全省8个人均水资源量低于1000立方米的重度缺水地级市之一。德阳境内水系较发达,然而水资源时空分配不均,部分河流枯期水量不足甚至断流,水环境承载能力有限,是全省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同时,城市内涝问题凸显,该问题在广汉市尤为突出。广汉市中心城区地处川西水网腹部暴雨区,受河系上游和区间暴雨洪水所致,洪涝已成为广汉中心城区的主要自然灾害,特别是区间暴雨洪水所致的内涝已严重影响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举措,是实现德阳市转型发展,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城市基础建设的系统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我市很早就启动了海绵城市的建设工作。于2014年就编制完成《德阳市海绵城市试点申报实施方案》。随后相继编制出台《德阳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年)》、《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并于2016年成立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规划、住建、城管执法、水利等部门分别对应各自上级单位工作布置和要求,分散开展了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部分工作。目前我市正在为申报2022年第二批国家级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进行积极准备工作。在《德阳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年)》中,我市提出以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德阳市“生态田园典范”城市建设;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的规划目标。为实现规划目标及完成申报任务,我市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深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但是,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全局性、系统性、典型性不强,基础建设薄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在权限、效力等方面受到了较大的限制,执行中存在部门职责边界不清、规划建设管控机制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到位等问题。并且由于现有标准规范法律效力不强,对于规划设计和建设的从业人员基本没有约束力,导致执行大打折扣。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各区(市、县),包括产业功能区均提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缺少法律依据,需要加快立法、通过立法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法可依。因此,我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亟需法规保障,亟需形成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制化统领,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有效开展。

(三)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是实现依法治市、推进依法行政的坚实基础

城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但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城市开发建设的各个方面,需要规划、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财政、发改、环保、水利等多个部门统筹协调、共同谋划。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各个部门因为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又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经常是各自为政,很多时候需要市领导高位推进、定期调度、亲自督促方能有所进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必然要解决和优化管理体制问题,明确部门职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法制化,使各个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既有法可依、又要依法行政,同时,结合我市气象水文、地形地势,城市形态、建筑格局等地域特点,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完善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我市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提供综合性制度支撑,提升地方治理能力和水平,从而助推我市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全面纵深发展。

(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是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到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生态领域也是其中之一。海绵城市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建设管理需要多方协作和联动,同时也需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收集城市水务、天气、土壤、湿度等各类动态数据,支撑海绵城市设施更好地发挥调度、排涝、涵养水源等作用,这些都需要提升城市建设的科技含量以及城市管理和运营的智慧化水平。从我市目前的实践来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还处于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阶段,对于建设标准、数据收集、联网管理等智慧化问题研究思考仍不够全面。但立法需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前瞻性,因此在立法中先确立海绵城市的智慧化联动运营管理模式,建立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管理的数据信息共享、综合管理制度,以此调动各方协作和联动,包括对科技创新型人才和技术的培育、引进等制度设计,为制定完善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法律规范和标准体系夯实法治基础。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不仅可以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科技含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还是一个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五)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是提升公众认知和参与的必然途径

现阶段,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主要以政府推动为主,还没有形成市场化机制和行政推动的协同机制,企业和民众参与程度不高,海绵城市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制尚未建立。虽然我市采取了多种方式宣传海绵城市建设,但由于专业性较强等原因,海绵城市建设的全民认知度不高,公众对海绵城市还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对建设的整体理念还不够了解,也不知如何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因此,通过海绵城市立法,一方面可加强海绵城市的宣传推广,提升全体市民对海绵城市的认知度;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市民在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及运维管理过程中的参与度,从而形成社会参与、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海绵城市建设格局。

二、立法可行性

(一)立法有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立法法明确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且鼓励其制定符合实际的地方性城乡建设与管理类法规,据此,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符合立法法设定的立法权限规定。

(二)立法有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层面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省级层面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以上法律法规为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提供了依据,也为立法奠定了基础和支撑。

(三)立法有一定实践基础

我市在“十三五”期间实施了八角水库、华强沟水库、石泉水库等重点水源工程,实施了绵远河水生态提升工程、德阳高新区水系综合整治、中江县水闸工程等。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融资,开展城市水景观工程整治、改造,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工程等一批项目,改善了城乡水生态环境,提升了城乡形象及生活品味,提高了人民群众幸福感,加快推进了水生态文明建设。德阳市已建成旌南湿地公园,金锣湾湿地公园等,是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一步,其中,旌南湿地公园是一个具有净水、环氧功能的新型湿地景观公园,引进欧洲人工补给地下水技术,利用人工湿地处理绵远河水,由人造池塘入渗补给地下水,缓解城市用水需求,建立地下水监测孔,监控地下水质变化,保证水质达到水源要求。这些项目的实施建设,都是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有益实践,为我市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提供了现实样本。

(四)立法有可供借鉴的经验

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陆续出台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专门立法,如安徽池州在全国率先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重庆、太原、遂宁等城市也先后出台了海绵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这些城市的特点有些与我市存在共同之处,相关立法比我市要早,立法中的制度设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为我市海绵城市立法提供参考与借鉴。另外,我市有些地区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形成了一些政策,这些经验和政策也可成为我市立法的有益参考。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整体框架

作为高标准、高质量引领和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开宗明义以“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立法宗旨,在坚持“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节约资源、绿色发展,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基础上,对市、区、县政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进程为主线,分设总则、标准、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章三十三条,构成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

(二)关于适用范围

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适用范围为本市规划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三)关于海绵城市的界定

2015年10月1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提出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12月26日发布2019年8月1日实施的《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2.1.1将海绵城市界定为: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草案将以上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有关“海绵城市”的概念内涵综合提炼,在保留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尽可能保证海绵城市概念的周延性,在第二条中将海绵城市界定为:海绵城市指通过城乡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四)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结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在借鉴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案明确规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第一,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即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第二,节约资源、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践行节约资源、绿色发展的原则和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的新观点、新理念、新思想、新任务、新举措。海绵城市作为生态环保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绿色建筑、低碳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创新表现,是新时代特色背景下现代绿色新技术与社会、环境、人文等多种因素下的有机结合。第三,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第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即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五)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体职责的划分

海绵城市作为一种新的城市发展模式,在建设和管理中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晰、任务不具体成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推进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草案在总则中着重对相关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即:(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内容;(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草案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相关区域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做了规定。包括德阳经开区、天府数谷、天府旌城、凯州新城物流港等产业功能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水务、气象、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六)关于标准、规划与建设

我市目前没有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主要原因在于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一项涉及多个专业和职能部门的综合性的工程,其标准涉及的范围和领域较为广泛,包括给水排水工程、环境工程、水利工程等城市涉水专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园林绿地、道路、生态等许多相关专业和领域。因此,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制定,需要各专业领域分工配合,加强专业间的沟通和协作。故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经依法批准,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造等相关技术标准。

海绵城市是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渗透、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管控功能作用对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草案规定了“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编制市、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重大设施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定位,确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反馈的内容和指标,从而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建立了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制度,明确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中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和内容,草案中对该指标做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其在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规划中的刚性约束;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一书两证”制度及施工许可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所需的达到的目标及雨水径流控制要求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海绵城市详细规划的专项导则,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并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等审查环节予以控制。

在建设方面,草案结合国务院指导意见及各地海绵建设的经验,从新、旧城区,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建设活动参与主体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以期涵盖海绵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

对于草案中规定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工程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法中涉及到的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予以确认。因为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主要为限额工程、军事工程、抢险工程、文物保护工程、临时性工程等,这些工程都较为特殊,在标准、规划、实施等方面一般都有特别的权限规定和审批程序,既然都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在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时也应排除在外。

(七)关于运营与维护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中运营与维护是管理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实践中由于认识不足、缺乏制度设计,使得海绵城市的运营与维护存在分工不明、职能交叉、重建设、轻管理等诸多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草案在运营与维护章节首先明确责任主体,即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各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维护;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运营维护;其次对于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规定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同时也对运营维护的相关重点制度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相关主体高效开展工作,巩固海绵城市建设成果具有重要规范指引作用。

(八)关于法律责任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依据,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及住建部评价标准,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作为我市地方立法,其上位法主要是与之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基于此,为了避免与上位法的规定冲突或重复,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于上位法有规定的法律责任从其规定,草案不做重复规定,以更好地维护法制的统一。

草案创新性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的相关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草案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建设项目主体的活力和责任意识,促使各建设活动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我市海绵城市的建设当中。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