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德阳市经开区环安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8年版)的通知》(川环办发〔2018〕117号),我们对2017年印发的《德阳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反馈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科。
特此通知。
德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8日
德阳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部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包括:
(一)国家四部委和四川省确定的十大类企业:
1.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2.省、市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3.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含毛皮)和采矿业17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4.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
5.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6.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资的企业;
8.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9.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10.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二)其他行业企业
1.全市7个产业园区中的全部工业企业(见附件);
2.全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
3.全市重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4.全市环评中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线监测运行维护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第五条 德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方式。对纳入省级评价范围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市、县环保部门按辖区负责制分别负责企业环境信用基础材料的初审、审核。市环保局负责十大类企业中除省级评价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县级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境信用基础材料的初审。
第六条 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共同构建和实施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条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九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一票否决四个方面。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标按照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环保良好企业——蓝牌,环保警示企业——黄牌,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根据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对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且评分达100分以上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评分在80分(含)—99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79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第十一条 评价年度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企业相关人员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2.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的;
3.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4.违法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开展项目建设或活动的;
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
6.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
第十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降级情形:
(一)环境信用评价企业自评填报阶段存在超过一半指标未填报评价材料的,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现场核查中发展企业填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直接下调一级;
(三)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直接降级为“环保不良企业”;
(四)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一级;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件事的,其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两级。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评价年度)的环境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 各级评价工作均在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操作完成。
第十六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评价年度结束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选择确定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名单及系统填报时间确定后,由参评企业所在地的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向参评企业送达《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告知书》,组织参评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完成本级参评企业的初核、审核,核查过程中对环保部门形成的监管信息材料上传系统。
第十九条 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市级参评企业拟评价结果,并公布接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公示期不少于15天(自然天数)。
第二十条 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示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按公布的途径和办法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第二十一条 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自收到县级环保部门复核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二条 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局应当在本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化管理。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其环境信用等级将重新评价。
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其环境信用可在评价结果公布的当年修复一次,修复评价周期从当年1月1日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环保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的信息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