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 证件号码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依据文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 | 77580242-0 | (2018)川17执75号 |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偿还 | (2016)川17执41号 |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中江县凯江镇永兴华联超市 | 92510623MA673BN741 | (2019)川0623执273号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0500元 | 江劳人仲裁字(2018)第136号 | 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省四方管业有限公司 | 67575903-1 | (2019)川0681执229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广劳人仲案(2018)211号 | 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全部未履行 |
德阳市兴龙运业有限公司 | 91510600071418228Y | (2019)川0191执1827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德阳市兴龙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租金61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6月17日始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以租金122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7月1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德阳市兴龙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川0191民初6249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德阳市兴龙运业有限公司 | 91510600071418228Y | (2019)川0191执1826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德阳市兴龙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租金35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7月1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租金35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8月1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租金35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9月1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租金35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0月1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租金35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1月1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租金35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2月1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被告德阳市兴龙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川0191民初6468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德阳市兴龙运业有限公司 | 91510600071418228Y | (2019)川0191执1829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德阳市兴龙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租金35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7月1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租金35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8月1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租金35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9月1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租金35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0月1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租金35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1月1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租金35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2月1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被告德阳市兴龙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川0191民初6467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 91510681687948702G | (2019)川0681执21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2018)川0681民初725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锦瑞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515549-5 | (2019)川0681执83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2017)川0681民初851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 91510681779811797J | (2019)川0681执575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2019)川0681民初597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什邡市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91510682686136446D | (2019)川0683执149号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一、被告什邡市意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0500元给原告谭云明,谭云明放弃资金利息。 二、如果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自2019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川0683民初2074号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什邡市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91510682686136446D | (2018)川0106执5318号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参照生效法律文书 | (2018)川0106民初7892号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广汉市宏宇机械租赁站 | L5133119-5 | (2019)川0681执582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2018)川0681民初1248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 91510681779811797J | (2019)川0681执148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2018)川0681民初1704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汉丰源饮品有限公司 | 91510681337824232U | (2019)川0681执292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2018)川0681民初2092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 91510681779811797J | (2019)川0681执274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2019)川0681民初113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现代丰禾钢材有限公司 | 91510600MA676KLK9B | (2019)晋0921执219号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执行人四川现代丰禾钢材有限公司、王慧阳给付申请人张石磊货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止); 二、诉讼费712.5元由被执行人四川现代丰禾钢材有限公司、王慧阳负担。 |
(2019)晋0921民初88号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绵竹市瑞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91510683567621393R | (2019)川0603执954号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支付申请人14672元 | 旌区劳人仲裁字(2018)522号 | 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全部未履行 |
绵竹市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07141674-0 | (2018)川0683执1109号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孟娟、孟贵泉、绵竹市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肖泽润返还磷矿石款504,066.2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420.00元、诉前保全费3,170.00元,合计511,656.20元。此款,被告孟娟、孟贵泉、绵竹市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肖泽润返还磷矿石款10,000.00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肖泽润返还磷矿石款15,000.00元,定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原告肖泽润返还磷矿石款75,000.00元, 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肖泽润返还磷矿石款100,000.00元, 定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肖泽润返还磷矿石款100,000.00元, 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肖泽润返还磷矿石款100,000.00元, 定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原告肖泽润返还磷矿石款104,066.2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420.00元、诉前保全费3,170.00元; 二、若被告孟娟、孟贵泉、绵竹市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任未按上述约定返还,则原告肖泽润可立即就未返还的磷矿石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被告孟娟、孟贵泉、绵竹市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未返还的磷矿石款为基数,从2017年12月5日起至磷矿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支付资金利息; |
(2018)川0683民初560号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91510681563298074J | (2019)川0104执2691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申请事项: 1、依法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23333.2元及期内利息15805元(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逾期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4日起至借款结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5月6日小计人民币94957.97元); 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6207元;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940303.17元。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本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以(2019)川0104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被告唐晓君、邓建平、邓少林、四川金都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23333.2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5805元(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 二、被告唐晓君、邓建平、 | (2019)川0104民初1072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151060055822744XQ | (2019)川0191执2848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汇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61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货款716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7年6月1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被告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四川汇利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汇利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川0191民初13365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广汉市胜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72981517-5 | (2019)川0681执154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2018)川0681民初2193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 | 07141908-7 | (2019)川0681执275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2018)川0681民初1670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德阳强盛机械厂 | 76506193-X | (2019)川1111执恢24号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支付借款本金、利息 | (2018)川11民终560号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59276314-X | (2019)川0681执恢72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2016)川0681民初457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省鑫铭不锈钢有限公司 | 915106815752925263 | (2019)川0681执505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2016)川0681民初2267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广汉市云祥钻井技术服务部 | L3862033-9 | (2019)川1502执598号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主文 | (2017)川1502民初702号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中江县凯江镇永兴华联超市 | 92510623MA673BN741 | (2019)川0623执274号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0500元 | 江劳人仲裁字(2018)第135号 | 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91510626588386927L | (2019)川0626执238号 |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53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以13705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以12705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205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22元,由原告四川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被告四川坤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142元。 |
(2018)川0626民初787号 |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省四方管业有限公司 | 67575903-1 | (2019)川0681执261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广劳人仲案(2018)212号 | 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全部未履行 |
中江县凯江镇永兴华联超市 | 92510623MA673BN741 | (2019)川0623执270号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0500元 | 江劳人仲裁字(2018)第137号 | 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全部未履行 |
中江县林源水果专业合作社 | 935106230644605913 | (2019)川0623执恢43号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53533元 | (2017)川0623民初2466号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中江县林源水果专业合作社 | 935106230644605913 | (2019)川0623执恢44号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5150元 | (2017)川0623民初2465号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菱电电梯有限公司 | 32339991-7 | (2019)川0681执恢80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2017)川0681民初1773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省沃思科技有限公司 | 31450043-8 | (2019)川0683执509号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四川省沃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周文雪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87585.5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2018)川0683民初235号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
四川中景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071422403 | (2019)川0603执1380号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支付申请人872700元及利息 | (2017)川0603民初2307号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全部未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