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德阳市鑫溢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77297945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刘继胜 |
执行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堂民初字第03763号 |
立案时间: |
20170414 |
案号: |
(2017)川0121执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阳市鑫溢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博忠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41009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4100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博忠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048元由被告德阳市鑫溢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发布时间: |
2017年0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