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德阳市教育局党组 德阳市教育局议事规则
索  引  号: 1111-2017-00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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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11-23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中国·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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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1-23 来源:中国·德阳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根据中共德阳市教育局党组、市教育局工作职能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执行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经研究,市教育局党组、市教育局议事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具体议事规则如下。

一、议事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注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四)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议事机构

局党组(教育工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三、议事范围

(一)局党组(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1 .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文件、会议精神和决议、决定,研究部署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本系统、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团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本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改革措

施;

5.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廉政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6.研究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干部推荐、培养、考核、选拔、调动、任免、奖惩等事项;
    7.研究决定直属党组织预备党员的吸收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研究决定对党员、直属党组织违纪问题的处分意见;
    8.研究决定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案;

9.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10.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研究决定上级领导对教育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本系统影响社会稳定、突发事件等重要行政事务或重大行政问题的措施;

3.研究年度教育工作计划、总结,研究教育业务工作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向省教育厅、市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决定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5.研究决定以市教育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的工作会议;

6.研究决定局内行政、后勤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7.其他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四、议事程序

(一)会议组织和要求

1.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出(列)席人员由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会议主持人要求通知。

2.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提交,报局长确定,或直接由局长确定。上会议题都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证。除紧急突发情况外,会议不得临时动议。

3.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材料准备要规范、准确、清楚、完整,承办单位须事先与涉及的相关科室(单位)协商一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按照《德阳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涉及其他部门的,在提交会议讨论审议前要协商一致,形成倾向性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及协商过程的相关情况。审议材料在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于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局办公室(一式12份)。局办公室按程序和规范格式形成上会材料,会后按规定归档保存或销毁。

4.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有关重要工作事项时,承担此项工作的科室(单位)应从政策法律依据、行政程序、对策建议、稳定风险评估、基层实情及其他相关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汇报,并提出建议意见。

5.出席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发言简明扼要、观点鲜明。对所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阐明理由。如在充分讨论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决定。

6.因故不能出(列)席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报局办公室。

(二)会议的安排、参会范围及执行

1.局党组(教育工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由教育工委书记(局长)召集主持,或委托其他领导召集主持。

2.局党组(教育工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局党组成员(教育工委委员),组干科长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为局领导,局调研员、专职督学,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涉及“三重一大”的议题纪工委应列席会议;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议题政策法规科应列席会议。局党组(教育工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教育工委书记、局长同意,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3.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4.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讨论干部任免事项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5.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发表意见的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

6.会议涉密内容,除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在局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

7.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办公室和组干科负责督促办理。承办科室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组干科或办公室。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落实情况。

8.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纪要由组干科和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纪要的借阅查询,或因工作需要抄录、复印的,须严格履行签字备案手续。

五、会议纪律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讨论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