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1111-2017-00382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08-3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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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8-3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1日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7年第14号),涉及我市罗江县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2017年通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H511705394001;产品名称:大鲶鱼;购进日期:2017-02-1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经营者:罗江县杨二土鲢鱼庄;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

  二、核查处置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2017年2月20日对大鲶鱼进行监督抽检,共抽取样品2.9公斤,检出了兽药残留孔雀石绿,检出值为39.8,该检验项目应为不得检出项。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转辖区管理局罗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处置。该局执法人员对企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采取有风险防控措施。

  三、处罚情况

  罗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过调查发现罗江县杨二土鲢鱼庄经营者杨昌银于2017年2月17日在位于罗江县综合市场一号大棚31号的水产品销售商潘生处采购了19斤大鲶鱼作为食品原料,采购价为12元/斤。上述大鲶鱼除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取用于检测的2.9公斤外,其余已于2017年3月3日前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531.60元,违法所得462元。

  杨昌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罗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号:(罗)食药监食罚〔2017〕6号:没收违法所得462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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