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8400287/2019-00039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06-1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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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广汉市 民政局 关于做好 2018 社会组织 检查工作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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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6-12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性社会组织2018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2018年6月30日前经广汉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所属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督促所属社会组织按时参加年检,把好年检材料的初审关,作出初审结论(做出审核意见: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一)参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年检材料(纸质3份)的准备和报送工作。资料报送地点:广汉市民政局二楼(地址:常德路1号,咨询电话:5300097)。

  (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需填制年检报告书并签字盖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年检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社会组织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至市民政局)。

  (三)所需资料:年度工作报告书(纸质3份及电子版)、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防伪编号及防伪二维码版本)、法人证书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其中:

  1.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采用新模板,请自行下载并规范完整填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中须列明本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录及其工作简况。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必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请自行下载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最近三年公益活动支出均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以及有意向获得2018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模板请自行下载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意向申请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不报送)。

  4. 脱贫攻坚单项材料。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开发〔2018〕12号)的要求,2019年参与脱贫攻坚年度工作计划和2018年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单项材料。

  5. 全市社会团体会费和其他收费集中公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工作部署,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集中公示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46号)精神要求,我市社会团体应认真填报社会团体会费及其他收费公示表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将进行集中公示。

  6.会费收入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的通知》(民发〔2018〕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费行为,严格查办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降低不合理和偏高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我局在此次年度检查中增加社会团体会费收入情况自查报告,以便进一步促进社会团体自身健康有序发展,更加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

  7. 资料下载: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2)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4)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模板、5)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6)社会团体会费及其他收费公示表模板、7)会费收入情况自查报告。

  下载地址:广汉市社会组织QQ群(49571605)。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对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参检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或者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报告的情况实地审查。

  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18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18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大小,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

  2.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5.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

  6.社会团体会费及其他收费公示表

  7.会费收入情况自查报告

  
  广汉市民政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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