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00838028X/2019-00021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02-1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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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2-1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全市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特制定《德阳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修订)》,请遵照执行。

  附件:《德阳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修订)》

  德阳市民政局 

  2019年2月15日 

  附件:

  德阳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促进德阳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成长和慈善事业发展,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德办函〔2015〕145号)要求,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创投是指:通过公益资本投入公益服务项目的方式,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以及管理、技术等支持,通过其开展满足社区居民需求、解决社区社会问题的公益服务项目,促进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有效解决公共服务需求。

  第三条公益创投要以满足民生需求为导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目标,提高创投资金使用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非营利性原则:受助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公益服务宗旨实施项目,受助内容不得向服务对象收费;不得用项目资金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专业化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专业化导向,鼓励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开展项目服务,提高自身专业化能力。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受助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运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通过实施受资助项目,使组织自身得到发展壮大,项目发挥示范效应,并能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四条公益创投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为经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各乡镇(街道)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及在市、县(市、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正在孵化培育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辖区内实施的公益创投活动管理。

  第二章 活动主体

  第七条公益创投采取管办评督分离模式。分为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单位和监督单位。

  第八条主办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管理公益创投,包括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立公益创投长效机制;审核确定公益创投年度实施方案,提出补助重点和方向;制发公益创投相关文件;审核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资质;负责项目评审人员的认定;牵头负责申报项目的立项审核、绩效评价;配合公益创投的监督。

  第九条协助单位为受委托管理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公益创投的日常组织工作,包括起草年度公益创投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评审人员的聘请;负责申报社会组织的资质初审和项目初审;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评审;对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供咨询、培训、监测和督导;负责对公益创投运行情况和效果等的绩效评价并提交总结分析报告。

  第十条实施单位为获得资助项目的各社会组织,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监督单位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第三方机构。主要负责对公益创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抽检。

  第三章 项目范围

  第十二条公益创投项目为围绕 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开展的公共服务、社工服务、社区服务、社会组织扶持发展等公益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公益创投项目要突出公益导向、需求导向、创新导向、实务导向、成长导向的宗旨组织设计并实施。

  第十四条公益创投项目须符合当年公益创投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项目实施地点应在德阳市辖区内城乡社区,受益群体以城乡社区居民为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公益创投项目主要分为三类:示范引领类项目、能力提升类项目、红色领航类项目。

  示范引领类项目:社会组织能够发挥社会服务综合效应,在增进居民融合、促进社区治理和满足居民需求等方面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前期公益创投活动中被评为优秀项目的;(2)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为3A级以上的;(3)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荣誉的;(4)直接承接过国家或省政府购买服务的。

  能力提升类项目:社会组织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健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各乡镇(街道)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及在市、县(市、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正在孵化培育的;(2)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3)社会组织负责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记录;(4)有较完善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的;(5)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组织目标的。

  红色领航类项目:社会组织能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激发社会组织及其党组织活力,打造红色阵地,实现党建工作与公益事业的同频共振。申报主体除满足能力提升类项目申报主体要求外,还应具备已建立党组织、或项目负责人为党员或专兼职从业人员中党员数量过半的条件,且项目实施主体为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社工、党员志愿者等。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满足其需要和提升其生活质量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留守和空巢老人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其他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和提升生活质量的服务。

  (二)助残服务。为残障人士提供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残障人士的康复、技能培训和就业、社会融入、家庭支持、文化娱乐团队建设等服务。

  (三)救助服务。为困难家庭提供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帮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帮扶;为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综合帮扶和志愿服务;为失独家庭提供服务;针对不同区域环境不同贫困状况开展精准扶贫等。

  (四)青少年服务。为青少年提供促进其身心健康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孤残儿童的照料;社区青少年帮教、课外教育、志愿服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助学帮困、心理疏导等服务。

  (五)居民融合服务。为居民融入社区提供帮助的各类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社区邻里互助、便民服务、文化娱乐、家庭教育;流动人口以及特殊群体融入社区;城镇化进程中帮助农民融入城市生活等服务。

  (六)其他社区公益服务。主要包括其他满足社区居民普遍需求,弘扬志愿服务精神,鼓励社区居民参与,促进社区和谐、社会和谐的社区公益服务。

  第四章 实施步骤

  第十六条公益创投一般需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项目征集。市民政局通过发文、网站或动员等形式,向社会发布通知或公告,征集公益创投项目。协助单位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提供咨询、培训、指导等形式征集项目方案。

  (二)项目申报。各社会组织根据本单位章程,合理确定项目,做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填写项目申报书,按照发布的项目信息和要求完成申报工作。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前期项目实施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不纳入申报范围。参加过三次及以上公益创投活动的社会组织只可申报示范引领类项目。

  (三)项目评审。根据公益创投通知公告,对申请机构是否具备申请资质和项目实施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公益创投的资助方向等客观指标组织进行评估审核,从中筛选出合格的项目报市民政审定,确定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

  (四)协议签署。通过公示后的项目正式立项,项目实施单位与主办单位签署相关协议。

  (五)项目实施。立项项目一般在签约15日之内,必须开始按照项目规划组织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实施单位应定期向协助方上报实施情况和实施计划,配合协助单位进行财务抽查和活动现场监测、服务对象访谈等工作,按照要求向协助单位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和末期报告。协助单位将对立项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能力建设服务,以提升资助项目的实施成效。

  (六)绩效评估。协助单位对公益创投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评估内容主要为:公益创投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运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成效、可持续性和服务对象意见等,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民政局。

  第十七条市民政局根据立项结果签订合同并确定资助资金,资助资金根据项目阶段性实施情况等进行拨付,项目启动时拨付40﹪,末期评估通过后拨付60﹪。末期评估经整改后仍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将不再拨付尾款,相关法律责任由实施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一经立项,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提前撰写书面报告,经协助单位提交主办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协助单位将派遣专门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项目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终止项目资助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三年内不得再参与德阳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涉嫌违法违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凡不遵守项目协议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拒不接受监测、指导、评估、监督、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由市民政局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终止项目资助并追回拨付资金,三年内不得再参与德阳市公益创投活动。

  第二十二条协助单位将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公益创投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项目推介

  第二十四条协助单位每年向主办单位推荐上一年度有创新、有特色、有影响的先进典型公益创投项目,推荐个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全部项目的30﹪。主管单位在推荐的先进典型项目中评选示范项目和优秀项目予以宣传推广和集中展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德阳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指引等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民政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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