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包括非常住人口)。
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成员(复印件1份)
3.农商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规范程序及时限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核定→组织实施
1.个人申请: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申请时限: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15日之前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评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办理时限:每年的9月20日之前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评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限:每年的9月30日之前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并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审核,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每年的10月10日之前
5.县级核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后,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定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每年的10月15日之前
6.组织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冬春救灾资金数额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做好救灾资金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办理时限:冬令在次年3月1日之前;春荒在次年6月1日之前。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