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2019年)
索  引  号: 008396281/2019-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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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02-0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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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2-0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一、救助对象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包括非常住人口)。

  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成员(复印件1份)

  3.农商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规范程序及时限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核定→组织实施

  1.个人申请: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申请时限: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15日之前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评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办理时限:每年的9月20日之前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评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限:每年的9月30日之前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并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审核,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每年的10月10日之前

  5.县级核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后,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定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每年的10月15日之前

  6.组织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冬春救灾资金数额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做好救灾资金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办理时限:冬令在次年3月1日之前;春荒在次年6月1日之前。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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