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绵竹民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索  引  号: 008388281/2019-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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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01-0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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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1-02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救济制度不断改革创新,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专项救助制度相配套、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建成,摸索出了一条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先进经验接轨的社会救助新路子。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城乡全体居民

  城市低保制度在普遍施行的基础上,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农村低保制度已在全国普遍建立,正逐步走向规范;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编织成型,困难群众温饱问题基本解决。

  1.低保制度的建立。1997年建立了《绵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0年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实施,并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2.低保标准及资金投入。城市低保由199年120元/人/月提高到2018年的520元/人/月。农村低保制度2000年开始实施时标准为800元/人/年提高到2018年的4200元/人/年。地方财政低保资金的投入由建立之初的20余万元增加到现在的700余万元。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还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确保绵竹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持续有效实施,争取的低保资金由最初的几十万元增加到了如今的7000多万元。全年全市累计投入的低保资金也从制度建立之初的200余万元增加到了目前的8000余万元。

  3.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由最初的老、弱、病、残,扩大到了到现在的符合条件的所有困难群众,保障人数也由制度建立之初的五、六百人增加到现在三万余人。

  4.低保认定工作。低保对象的认定方式更加全面和多样性,将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由以前单一的只核算家庭收入作为评定标准的低保操作模式变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相结合,将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纳入家庭家庭财产核算与评定范围,更加明确了哪些属于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并形成了多部门联合会审的工作制度,采取的调查方式有: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其他调查方式,确保了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整体水平。同时低保评审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模式,常规的评审工作一年开展一次,同时辅以不定期的抽查、检查、评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坚决予以取消,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下的动态管理。

  5.低保资金监管。随着低保标准的逐年提高、资金投入的加大和保障人员的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严格依法科学施保,增强城乡低保工作的社会效果,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大了对低保工作的监管力度,促使低保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越来越规范。2012年初国家审计署驻四川特派办对绵竹市低保工作进行了审计,根据审计要求绵竹市于2012年7月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出台了由财政、民政、公安、人社、住建、工商、地税、金融等部门参与的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联合会审制度;同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绵竹市实际,近年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的针对低保工作和低保对象的专项整治和普查清理工作,相继出台了《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低保人员普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竹府办〔2005〕58号),《绵竹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普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竹民发〔2009〕90号),《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会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竹府办〔2012〕94号),《绵竹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普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竹民发〔2015〕143号),《绵竹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低保对象普查清理和2016年评审工作的通知》(竹民发〔149号〕),《德阳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普查和精准识别工作的通知》(德民政发〔2016〕9号),《绵竹市关于在全市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普查和精准识别工作的通知》(竹民发〔2016〕15号),《德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德民政发〔2017〕97号),《绵竹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竹民发〔2017〕113号),经审查共计查出取消不符合低保对象1879户,3382人。

  (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建立,农村集体经济逐渐瓦解,基于集体经济的合作医疗制度和五保制度功能逐渐弱化,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凸显,越来越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按照2003年、2004年、2005年国家分别出台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相关文件精神,绵竹市从2005年开始开展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先后制定了《关于印发绵竹市城镇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05〕136号)、《关于印发绵竹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05〕137号),办法中就救助原则、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资金筹集、管理、救助金的申请和核发等做了明确规定。

  2007年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07〕93号)、《关于完善绵竹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07〕94号),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013年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绵竹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13〕87号),办法对救助病种、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作出调整,全面规范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2017年,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征求《绵竹市城乡医疗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函,待征求完相关部门、各乡镇的意见后,将出台《绵竹市城乡医疗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进一步规范绵竹市医疗救助程序。2017年全年实施医疗救助 673人次、发放202.1万元,资助25581名困难群众购买城乡居民医保共计562.66万元

  (三)临时救助

  2007年,民政部开始部署各地探索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努力解决因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或因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的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2012年,绵竹市积极探索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建设道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1〕18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2〕90号)文件精神,结合绵竹市实际,制定《绵竹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文件对救助范围及对象、救助方式及标准、救助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建立了绵竹市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救助人数和资金逐年提高,2017年临时救助已达3879人,发放救助资金127万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1、1978-2016年期间五保工作

  1982年民政部及四川省绵阳地区民政局印发《关于认真抓好优待、扶贫和五保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区全面摸清五保对象供养的基本情况,总结五保供养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改进五保工作。

  1984年,我县组织力量对全县五保户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登记工作,较准的确定了五保对象,制定了供给标准,建立了工作制度。

  1994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1997年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我县五保老人供养工作。

  2004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区完善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供养资金。

  2006年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2009年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分别颁布实行。

  2013年,绵竹市五保供养集中供养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350元,分散供养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50元。

  2014年,按照四川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绵竹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户档案管理的通知》,对绵竹市五保档案清理,科学管理,加强了绵竹市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的规范管理。

  2015年,绵竹市五保供养集中供养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00元,分散供养由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300元。

  2、2017年至今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2017年,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7〕18号)文件精神,绵竹市积极开展特困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对17年以前的农村五保户进行重新认定,全面掌握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自理能力、供养需求,扎实按程序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建立特困人员基础台账。

  2018年,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绵竹市民政局已向市政府请示提高特困人员标准,集中供养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500元,分散供养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00元,同时将护理经费问题一并上报,待市政府正在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孤儿生活保障

  1、福利机构收养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政府通过举办福利机构收养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儿童和弃婴,保障孤儿的生活权益。

  2、孤儿生活保障向普惠制度发展

  2005年以后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社会散居孤儿。2006在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文件(简称15部门文件)中正式使用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一概念,提出新形势下我国孤儿保障工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并在文件中将这一群体统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又称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15部门文件下发,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制度、特困户救助制度和教育、医疗、住房、司法救助制度,逐步扩大对孤儿的保障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标准,以维护孤儿基本生活权益。

  3、落实孤儿保障制度

  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54号文)(以下简称54号文件)出台以后,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考虑,采用了法律概念明确,边界清晰,认定程序相对简单的定义。即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和15部门文件相比,排除了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这一困境儿童群体。54号文件印发后,2010年12月3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对落实54号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建议。各地民政部门迅速行动,将孤儿保障纳入政府改善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点工作中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孤儿保障标准,细化保障措施,落实保障政策。

  4、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试点

  民政部于2013年6月26日发布了《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试点,儿童群体将按照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4个层次,并依不同类型按不同标准予以福利保障。通知明确提出,试点地区要把困境儿童确定为重点保障对象,并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还将困境儿童分为三类: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分为四类: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在试点经验基础上,将在全国划分东、中、西部,因地制宜制定适应本地区特点的儿童补贴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儿童,分不同标准予以福利保障。

  (六)精简定救工作

  1982年四川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三项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六十年代初期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内容明确规定。绵竹县成立贯彻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贯彻省委、省府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等几个文件的通知》,对救助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1986年,绵竹县委下发《关于给受错误处理的起义投诚人员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通知》(竹委统〔86〕号)文件,规定了补助费用发放相关问题。

  2000年,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川民救〔2000〕67号)文件规定,提高已享受60年代初期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救济标准。

  2018年,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精简退职老职工复核工作的通知》(厅办〔2018〕4号)文件后,绵竹市立即开展全市精简退职老职工复核工作,建立台账,精准实施救济政策。通过复核,绵竹市共有55人,按照每人每月400元发放困难补助资金。

  (七)精准扶贫工作

  2017年为认真做好精准扶贫低保政策兜底工作,绵竹市民政局会同市扶贫移民局转发了德阳市《关于开展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及兜底脱贫情况全面排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并相继出台了《关于认真落实脱贫攻坚低保兜底一批中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精准扶贫低保兜底工作问题整改的通知》,同时会同扶贫等相关部门在年内开展了多次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及兜底脱贫情况全面排查工作。另外绵竹市民政局先后四次召开镇乡民政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会(培训人数达到200多人次),安排部署低保相关工作,加强了同扶贫政策的衔接,实现了低保标准和扶贫线两线合一;为加强全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绵竹市民政局还于2017年8-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低保对象普查和精准识别以及低保兜底‘回头看’专项行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贫困户中存在符合低保条件的未做到应保尽保;部分贫困户低保兜底不到位,补助金额不足;个别贫困户脱贫后被取消低保不能稳定脱贫等问题立行立改,通过:加强动态管理、畅通准入渠道;坚决杜绝一户一保不按家庭成员保障,实行应保尽保;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收入对补差水平未达到低保标准和扶贫线的人员及时调整补助金额等措施全面助力精准扶贫,充分发挥了低保政策的兜底保障功能。目前绵竹市精准扶贫对象共计纳入农村低保6775户11638人 ,共计发放资金1337.71万元,累计月人均救助水平达到1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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