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凤镇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008393654/2018-00140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8-07-1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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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7-1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按照县民政局、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好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需进行临时生活救助的本人,首先向本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需救助原因,同时附相关依据进行证明。

二、收到本村(居)群众申请后,村(居)委会召开民主评议会,并完整填写民主评议表,上面要有本村(居)或本社(居民小组)不少于10人的签字捺印,以达到让本村(居)广大群众知晓救助资金发放去向,达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目的。

三、待以上程序完成后,申请人本人带上个人申请、民主评议表、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到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临时生活救助手续,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核实手续齐全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有必要的话还需结合入户进行核实调查,大额救助(500元及以上)还需请示主要领导同意,最终确定救助金额。每月下旬集中由分管领导、镇长(1000元以上救助金额还需镇党委书记签字)审批签字后,统一做表进行打卡发放。若遇突发情况或申请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急需尽快进行救助的,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及时联系镇财政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四、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次数不超过两次(特殊情况除外),每个村(居)每年救助金额不突破3000,若遇突发的特殊情况,需请示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才能进行申请,且支出金额不计入分配至各村(居)当年的救助资金内。 五、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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