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境监管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1111-2019-00639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12-2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中国·德阳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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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2-27 来源:中国·德阳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境监管服务,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活动中,我局结合收集的问题于近日印发了《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该《办法》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办理程序、生效时间等内容,明确了八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权力清单梳理形成。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规定保持一致,如《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熊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