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月增192元
索  引  号: 1111-2019-00397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9-20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晚报
有效性:有效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19-09-20 来源:德阳晚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对伤残一级至六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但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2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以2018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60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208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56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此外,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9元。

需要注意的是,方案规定,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工伤人员同时符合养老金待遇调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记者张伟)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