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市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00838036X/2019-0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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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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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7-26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商贸流通及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并参照《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8〕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发展,促进电商、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共财政要求;

  (二)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体现产业重点;

  (三)资金安排体现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按年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商务局研究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资金分配方式;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二)市商务局负责根据确定的当年支持方向和资金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提出支持项目建议方案,与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并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查;配合市财政局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扩大消费,支持产业扶贫。

  (一)现代服务业。

  1.支持服务业改革发展、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企业培育、重点品牌打造等。

  2.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领域产业链条完善和业态创新,扶持重点电商企业(平台)建设。

  3.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支持物流节点(园区)、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城乡配送、快递物流、冷链物流、大件物流,支持企业建设物流信息化平台、创新物流发展模式、争创物流品牌、使用新技术,支持制造业整体剥离物流业务,支持企业开展抱团发展、联盟发展等。

  4.支持会展业发展,支持名优特新商品、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重要会展向品牌化、区域化发展,培育特色品牌会展。

  (二)传统商贸流通服务业转型升级。

  1.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加快实体零售创新转型,支持传统服务企业节能环保技术应用,支持促进餐饮行业发展和培育餐饮本土化品牌。

  2.支持城乡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市场、特色商圈、步行街、应急储备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完善市场流通网络;支持冷链物流发展,支持追溯信息化建设。

  3.支持居民服务业健康发展,支持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连锁经营、洗染维修、农产品直供直销等行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三)支持项目管理、重大专题活动、商(协)会、服务业及商贸流通统计监测等工作。

  (四)支持产业扶贫、第三产业发展预期引导和其他促进产业发展、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执行。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有关财政奖励政策的项目和企业。

  (二)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支持资金来源以项目实施单位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以及用于开展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及论证等前期工作相关支出。

  (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资金来源以金融机构贷款等融资方式为主的项目。

  (四)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方案(指南)。申报方案应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方案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负责。

  第九条 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和德阳高新区商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方案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后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市政府同意的项目管理、专题活动以及其他事项除外。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验收(鉴定)。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后,拟支持项目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批示下达专项资金。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市级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同一年度只支持同一企业的一个项目。

  符合政策奖补条件的项目除外。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客观情况需要调整实施主体或建设内容的,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商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及验收考核等;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全额追减相应资金,并视其情况取消项目单位以后申请资金的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规范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原《德阳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德市财金外〔201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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