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8-00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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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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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5-2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德阳经开区财政局、工信局,德阳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发改经济局:

为规范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制定了《德阳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信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

德阳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8〕4号)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工业转型升级、能力提升等工业经济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德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遵循总额控制、公开申请、严格评审、择优支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市经信委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经信委根据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总体方案,与市财政局联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中国制造2025;

(二)技术改造与转型升级;

(三)产业园区发展引导;

(四)新兴产业及高端成长型产业培育和发展;

(五)节能减排;

(六)工业经济运行应急与要素保障;

(七)能力提升与市场开拓;

(八)完善服务体系;

(九)项目管理和重大专题活动;

(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支持资金来源以项目实施单位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以及用于开展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及论证等前期工作相关支出。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资金来源以金融机构贷款等融资方式为主的项目。

(三)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有关财政奖励政策的项目和企业。

(四)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负责。

第九条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和德阳高新区经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后,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市政府批示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已获得国家、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市级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同一企业已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期满但未竣工验收的,不得再次申报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同一年度只支持同一企业的一个项目。

符合政策奖补条件的项目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上报,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有效组织项目实施,并按要求向当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和效益指标等情况。当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各级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经信委负责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和德阳高新区经信部门对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其作为次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下达的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应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虚报、冒领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处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并及时上缴市级财政;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市级财政。同时由市经信委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且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规范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德阳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德经信〔2013〕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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