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伤残一级至四级每月增加津贴192元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伤残一级至六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是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此次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包括:一是伤残津贴。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2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二是生活护理费。以2018年统筹地区(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60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208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566元。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此外,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9元。

同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工伤人员同时符合养老金待遇调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记者曾征)

责任编辑:吴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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